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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开户和结息的补充通知
            (1986年2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86]银发字第23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下发后,部分行来函询问有关开户和结息问题。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的计息时间应为按季计息。原通知中的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时间改为:财产保险总准备金一年计息一次,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两全家庭财产保险金按季结息,于每季末月的二十日计付;返还性人寿保险金按各笔的不同存期,到期后计付利息。
二、人民银行原增设的"239保险公司存款"科目不再增设


 
 
「相关报道」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纠正用企业职工福利费缴纳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存款利率的规定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煤炭工业部关于开展坑木林火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两全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利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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