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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发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2005-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
20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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