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保监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0-11
【生效日期】2005-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行为,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2、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可以由公司业务人员直接进行。
3、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不得设立非法网点。
4、保险经纪机构开展异地业务,应当遵守业务发生地保监局监管政策和行业组织的约束,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业务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业务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
中国保监会 2005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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