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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阳光操作: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正文】
 
 

    “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正常运作,使当事人对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产生了信任危机。我国审判机关最高决策层已经意识到了“执行难”问题的严重性,并将1999年确定为“执行年”,意在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心。近几年来,随着对执行工作不断探索和改革,法院在执行力度、执行效率、执行质量等方面较以前均有所提高,但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突出表现为执行难与执行滥,这是当前当事人上访不断的主要原因之一。

    实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体现应有的司法威信。如果说我国的司法威信已经因“执行难”问题而遭削弱,那么,要恢复这一威信的途径只有从解决“执行难”问题入手。

    一、当前法院执行难与执行滥的原因分析

    (一)现状

    执行难的原因与执行滥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点:1.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不当干扰。当前,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已成为干扰法院执行的主要力量,他们以本地区、本部门狭隘利益为着眼点,组成一张强大而难以突破的网,人为地给法院制造障碍,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其表现形式有机关领导直接出面,说情干预型,下达红头文件,明令保护型;煽动群众围攻谩骂,直接阻碍型;动用当地司法机关,硬抗型等。特别是异地执行和涉及税收大户企业的执行,难度大,关系复杂,法院往往无功而返。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仅表现于法院外部,而且愈加渗透到当前司法权力地方化为特征的法院内部,其突出表现为:地缘经济意识浓重,“诸侯”割据思想严重,“不能让外地人赚本地钱,占了本地便宜”已成为相当部分执行法官的共识;利用审判职权为当地谋利益,端谁饭碗为谁服务,天平自觉不自觉地向本地倾斜;报复心理作祟,本、外地法院之间关系往往按“对等原则”处理,自己曾在异地执行中费尽周折,吃够苦头,那么外地法院来本辖区也休想把钱顺顺当当拿走。这些都与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内在本质要求相悖。

     2.申请执行人自身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市场主体法律观念淡薄。不注意依法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纠纷酿成后才想起法律,结果往往错过了诉讼、执行的最佳时机。二是市场交易中必要的预防性工作流于形式。如金融机构对外放贷之前,大多未按法定程序严格审查与评估,对资金投向的可行性报告也敷衍了事,信贷资金一开始就面临较大的风险性。第三是企业产品质量不过关,由于受生产规模、技术水平所限,或产前缺少必要的市场调查,盲目投资,一哄而上,结果产品滞销,积压严重,资金无法运转,债务自然落空。第四,部分企业经营决策者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工程盲目拍板上马,结果大量资金被沉积、浪费,相关设备闲置,再加上企业管理存在大量漏洞,造成筹集资金无望,执行也是无从谈起。

    3.部分行政机关执法不严,疏于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长期对市场准入证把关不严,随意发放,核而不准,致使诞生出来的所谓公司、法人虚报、虚假注册资金现象相当严重。这样的市场主体一旦出事,极易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因无力偿还相关债务,诉讼至最后多以执行终止而被迫结案。

    4.相关部门不配合、不协作。如金融机构,为讨好客户,常给执行法官吃“软钉子”,不积极配合,或暗地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款项,有的干脆以内部规定为由有恃无恐,拒不协助,对抗执行。

    5.司法体制存有漏洞。如目前法院执行体制的设置,上下缺少统一指挥与有机协调,司法权力地方化使同级、异地法院之间往往不是相互补台,而是相互拆台,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衔接不畅;审执分开后,审判过程中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可供执行的钱、物被转移、藏匿,影响执行;法院与外部特别与新闻媒体之间良性互动差等。

    6.执行人员自身素质较低。有的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导致执行效率低、质量差,个别人员办案作风不正,对当事人冷、横、硬的现象依然存在,人为地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此亦是当事人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

    (二)危害后果

    1.降低司法权威,动摇法制威信。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为主要原因所造成的执行难与执行滥,不但使法院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债务人逃脱了应负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而且直接导致了司法权威的下降,使老百姓只信权力,相信关系,不信法律。司法权威难以植根于大众心里,导致司法机关信任危机,动摇了部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2.破坏社会信用,加大交易成本。司法权威是社会信用的最后保障,而执行难与执行滥,使司法机关弱化了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与价值引导,所导致的司法信任危机又严重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从而降低了市场交易信用,不利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培育与发展。老百姓也因此对司法机关深存疑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不走诉讼正途,而是迫不得已采取送礼、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债务人进行感情联络,以求收回债权,其结果不但不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而且加重腐败。近期因建筑工程而大量中箭落马者即为例证。

    3.弱化法制统一,抑制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地方与部门保护主义却人为地造成案件执行中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平等保护,结果使全国性的“司法地方割据”愈演愈烈,恶性循环不止,不但损害了法律的全国统一适应性和人民法院的权威性,而且打破了市场经济本应具有的公平竞争格局,变相鼓励了落后与违法,弱化了市场经济的动力、活力,不利于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4.引发非法讨债,恶化治安环境。由于执行力不够,司法保障机制运行不畅,大量社会经济纠纷不能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一些以黑社会、地方势力为背景而形成的所谓讨债公司“应时”而生,大量涌现。他们以交纳一定数额“手续费”为条件,以威胁、利诱、女色、绑架等方式方法大肆违法讨债,给社会造成大量隐患。而这些隐患一旦遇机引爆,后果往往十分严重。讨债组织直接与司法机关叫板,公然对抗法律,制造事端,使一些地区的社会治安环境恶化,也造成部分企业有案不诉,有的甚至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也对公众诉讼观念产生消极、不良的影响。

    二、解决执行难须实行“阳光操作”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作为对全党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体现了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表明了中央对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这在我党历次党代会的政治报告中尚属首次。笔者认为,根据十六大报告精神,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所谓“阳光操作”,是与“暗箱操作”相对而言,就是指公开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公开的环境中进行。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公开将“老赖”曝光。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纷争裁决以后,为什么会出现“执行难”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和突出。因此,面对为数众多的“老赖”,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责令其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如有隐瞒、虚报等情形,一经查证属实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外,很有必要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布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欠账金额、公司地址,同时对其发出在偿还债务前“限制高消费令”,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对其财产状况和“高消费”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并视其情况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一经查证属实,将受到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制裁,此举可以有效地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大大提高了执结率。

    (二)公开各种干扰执行工作情形。将各种打招呼、说人情、批条子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公之于众,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司法裁判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将这些干扰行为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使说情者望而却步。此外,对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的违法法律规定,带有明显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内容的规定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和人大反映,通过上级党组织或者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三)公开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对于凡是涉及到财产的处分,异议的审查,执行主体的变更以及债权凭证的发放、执行费用的收取等事项,都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公开进行听证,对执行法律文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内容应当在文书中全文表述,以防止和纠正“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尽量减少当事人及人民群众因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执行程序的不理解而产生怀疑甚至阻挠。

    为确保公正与效率主题在执行工作中的实现,执行工作应进一步加大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力度,着力建立和完善以强化当事人进行主义执行理念为核心,以体现当事人的参与权、知情权、抗辩权为主要内容的公开执行运行新方式和新举措,把执行工作置于阳光下进行,有力促进执行公正和高效,增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理解和信任。为此,笔者认为,应推出以下五条公开执行新举措:

    一是执行立案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公开,依法强化当事人参与执行的责任意识。二是执行查证保证当事人知情,风险公开,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执行风险意识。三是执行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审查,听证公开,增强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信任度。四是执行财产处分规范化管理,程序公开,使当事人能够真切感受到执法的公正性。五是执行中止、终结,面对面地说理,理由公开,增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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