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79)国海后字第59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79年8月7日
实施日期: 1980年1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财务审计
颁布单位: 国家海洋局
内 容: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 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业费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 准》的通知 通知 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军委关于财务工作的标准制度结合我局情况曾制定过一 些贯彻执行的措施及补充规定,对加强我局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促 进海洋事业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全局广大财会人员在毛主席革命路线 的指引下,兢兢业业,辛勤劳动,为发展海洋事业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林 彪、“四人邦”的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之我们的财会制度也欠完善,使 一些单位的财务工作制度松弛,管理不严。滥用职权,违犯财经纪律的现 象不断发生。 为了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整顿和加强我局的财务工作。搞好经费供应, 严格财务管理,加强业务建设,使财务工作适应海洋工作着重点的转移。 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军委《关于整顿和加强军队财务工作的决定》,结 合我局情况,经局财务工作座谈会讨论研究拟定了《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 管理制度(试行)》、《国家海洋局海洋事业会计制度(试行)》和《海洋事 业公务费、修缮费部分(预算)开支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年 一月一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过去的有关规定,凡是与此有抵触的,一 律停止执行。 国家海洋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预算经费管理。加强党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加强计划监督管理, 严格审批权限,一切经费都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各单位一切经费开支都 必须根据上级规定,按照经费性质和开支范围、标准、编造计划,作出预 算,经党委讨论上报审批后安排开支,超过本级职权和财力范围的开支, 必须报请上级审批。不得先斩后奏。坚持党委领导,经济民主,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保障供给,厉行节约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 策,凡是国家、省市和全军统一的计划、标准、制度和规定,必须坚决执 行,不得修改和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各级财务部门是党委分管财务工作 的办事机构,一切经费预算、决算、请示、报告,经费请领、拨款、报销, 财务标准制定的制订、修改、补充、解释事宜,统由财务部门归口办理。 财权要集中于各级党委,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要从全局出发,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坚持面向基层,和海洋调查、科研服务 的方向。坚持勤俭办海洋事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坚决纠正化大 公为小公,损公肥私和讲排场、比阔气、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二)预算经费,包括海洋事业费、海洋环保事业费、海洋科技三项 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要科研补助费)、海洋基本建设费 (包括基建工程(含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 备更新添置费)、其他专项经费、按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军人生活费和公 务事业费。 (三)预算经费管理办法 1、海洋局专管经费: 修缮费中的房屋大修费、单项工程不超过两万元的另星土建费、油料 费(指由海军代供,海洋局统一结算的车、船、动力用油费)、基建工程(含 配套设备)费、造船费、两万元以上(单台)仪器设备费、其他专项经费。 专管经费按照任务、计划、报经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单独上 报。 2、实报实销: 海洋局系统的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工资 指标、供应实力和标准,从局下达的海洋事业费限额指标内按实际支出报 销。军人工资、津贴、伙食费、抚恤费、退役费等按供应实力和全军统一 标准分别向海后和舰后领报,其中根据军人实力向海军领报的公务事业费, 领报之后按局规定上交。 3、指标控制: 海洋事业费是发展海洋事业的重要保障,除编内职工工资、补助工资 和职工福利费实报实销外,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善费、业务费、其他 费用等按指标控制开支,其中按标准分配的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 费)在其标准内可以自行调整使用,科研业务、设备购置等经费不能调整 到公务费和房屋维修费中使用。因此,在经费安排上要保证重点,兼顾一 般,尽量节约行政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开支,以保证海洋调查、科研重点 项目需要。如因特殊情况,按标准分配公务费、房屋维修费(含机动费) 调整后还不够开支时,应先报局批准后安排开支。 (1)按标准计划开支部分: 公务费:包括办公费(含公杂费、厨具费、政治工作费)、水电费、邮 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修理费(含汽车修理费、其他修理费)、 燃料费(指行政车辆用油向当地自购油料开支)。修缮费中的房屋维修费, 指按标准分配的经费和本单位宿舍收取住房费(含水电支出冲减)。 机动费是解决定额标准分配不足的机动补助财力和标准中未包括的(军 事训练费、新兵连厨具费等)行政公务、公用特殊需要的开支。因此,机 动费均应掌握在分局、研究所以上的财务部门(各大队、台、中心站等具 体下分数字,由分局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用于经领导批准解决标准分 配不足或公用的财力补助,各主管业务部门开支仍按预算计划开支管理, 不得挪作他用,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搞铺张浪费等不正之 风。 (2)按指标分配部份: 海洋事业费中的设备购置费的一般设备费、被服购置、专业图书、专 用设备。修缮费中的房屋租赁费,指经批准租用地方办公生活用房(宿舍 含付房租费、水电和收回房租费冲减支出)的补差,业务费中的修船费、 码头管理费、帆缆费、科研调查费、通讯业务费、工厂仓库管理费、其他 业务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根据科研调查任务的需要,要逐步实现按 专业任务,课题核算编报预算,由上级根据事业任务分配指标,各级财务 部门负责经费指标综合平衡计划,在本级指标财力内,划出实报实销和标 准计划开支部分,在保证调查、科研重点任务的前提下,安排本级开支计 划,报党委批准执行,年终结余交银行注销。 (四)各部门的库存物资实行定额管理 基本建设物资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使用消耗量的三至五个月 的周转量,所需经费在基建费内开支。科研、调查、生产用部管统配物资 材料的储备周转量,应是当年消耗量的一年半的周转量。仓库管理按二级 管理。即:海洋局为一级,负责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全局周转消耗量的 70%;分局、研究所为二级仓库管理,储备部管统配物资,为本单位周 转消耗量的30%;各单位地方物资的储备周转量,除生活物资实行计划 采购随时供应外,属于科研、调查、生产物资,应为本单位当年消耗量的 一年的周转量。按上述要求各单位进行核定周转金定额后,挂账物资材料 占用经费额凡超出定额部分,分配翌年经费指标时实行扣减制度,以促进 物资材料加速周转,积极调剂利用库存,压缩超储物资材料经费开支,防 止积压浪费。 (五)军人经费管理 军人生活费和公务事业费,各分局和海洋第一、二、三研究所仍分别 向各舰队领报,京津地区的研究所和直供单位由局统一向海后领报。关于 军人经费的预算管理、标准、制度规定和会计科目设置要求、报告、请示 均按供管业务关系规定、批复、解释答复、通知执行。 1、军人生活费、旅差费,按人员实力和实际开支领报(按军队预决 算制度管理)。 2、公务事业费,包括被装购置费、公杂费、给养器材费、水电照明 费、烤火费、军事训练费、政治工作费、卫生事业费。根据海后财务部(7 7)后财字第七号《关于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现役军人正常经费领报办法的 通知》“各分局(研究所)现役军人的人马生活费和按人员实力计领的行政 事业费,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按季分别向舰队供应单位领报”的规 定和总后(77)财预字第520号文批复“军队只负责海洋局现役军人 的个人生活待遇费用及其按现行标准以人头计领的公务事业费的供应”规 定,为了便于预算管理,除了军人生活费、行政差旅费、卫生事业费部分 不列入海洋事业费预(决)算管理外,其余公务事业费科目均列入海洋事 业费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从海军报领来的公务事业费,实行分成 办法,各分局、研究所留40%,作为单位卫生事业费标准开支和机动费 补贴使用;60%上交海洋局。注(凡海洋调查船介绍至海军供应站供管, 已报领过“四项经费”的,不得再报领公务事业费)。 (六)各级财务部门要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经常了解经费收支和 财务管理情况,年终要将全年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向本级党委报告, 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二、预算编报: (一)预算编造的根据和要求 1、预算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的重要工具,整个国民经济收入是整个 预算支出的基础,量入为出,搞好综合平衡,是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 例发展经济的管理原则。我局是国家组织机构的一个事业单位,预算支出 是国家的一部分,需要纳入国家计划,所以要根据国家的财力可能,结合 本单位事业的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编制切合实际的年度预算,应做 到与国家计划基本上一致起来,不能任意编造大预算。 2、预算编造必须根据国家和海洋局规定的统一标准制度预算科目及 开支范围,逐项编造年度预算。 3、编造预算要根据上级批准的编制各种装备实力和上级下达的海洋 调查科研生产等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历年开支水平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编报,一般年度递增率在百分之十以内。 4、编造预算还要根据本单位库存物资,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 挖掘潜力,节约开支,发挥物资经费最大效果。 (二)预算编造的程序 1、预算的编制,要在各级党委和分工主管首长亲自领导和主持下进 行,由财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具体组织,自下而上的编造,由同级财务 部门审查汇总,报单位党委或分管首长审查签章后上报。 2、预算报送时间,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规定,年度预算要报送两次。 (1)年度概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报下年度概算,于 当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局一式一份。 (2)年度开支详细预算,要按预算科目和统一格式要求编制,并附 有计算过程和文字说明,于十月底前一式两份报局,局于十一月底前上报 财政部。 3、根据国家规定财务统管的原则,基本建设和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由各级主管业务部门编造,财务部门审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签章后, 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 各级主管业务部门,在上级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根据所属单位报的预 算,提出综合平衡的分配意见,汇同财务部门,报单位党委和分工首长批 准后,由业务部门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4、在上级批准的海洋事业费预算指标内,各级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 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预算分配方案,报党委和分工首长批准后, 下达所属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