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缺乏制约就会产生腐败。执行权应怎样制约,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改革中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 当前,执行难、执行滥尚未彻底克服,在一定程度上还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执行直接决定能否依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执行权是实现执行工作公正、高效的最基本的手段,是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和法律尊严的根本方法,不仅不应削弱,反而应当加强。执行权的制约问题应运而生。
执行权的制约,从改革的角度出发,突出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权分离之上。无论将执行权分离为“三权”还是“两权”,均包含控制执行人员权力过大、泛滥的创意。分离执行权,起到了一定的收权、制约的作用。解决执行难,转化执行矛盾,是改革执行权分离的目的。权力制约是必要的,而着重考虑权力的行使才是改革的根本所在。
执行权的制约要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依法治国出发,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围绕公正与效率做有用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是人民法院改革执行的行动指南。改革执行观念,就是解放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出符合客观规律的执行制约制度,就是实事求是。只有实现执行权及相应制约机制行使的畅通,执行难才能逐渐被扼制,执行矛盾才能向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有利于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良性方向转化。
执行权的行使,由于认识观念、管理方式不同,在法院系统良莠不齐。大多数法院行使执行权,还处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之下。这样,就决定了执行人员多数是缺乏执行权的,甚至包括按照执行权分离时提出的包含在执行实施权内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执行措施的行使权。针对执行权行使不畅的实际,在分离执行权、制定执行权制约制度的同时,我们要肯定地确定权力分配,既要制约越权,也要制约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