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顾名思义,是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执行监督,按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执行法院对执行人员行使执行权的监督,包括不同执行员行使不同执行权能的相互监督、分管领导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是指除执行法院之外的机构与部门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新闻舆论监督等。有的学者认为,执行监督是指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或者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错误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或直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其错误的制度。笔者认为,这种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监督只能是狭义上的执行监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的概念,范围偏窄,并未涉及到执行内部监督机制,而目前有关规定对执行内部监督规定过于笼统,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试就执行内部监督作些粗浅分析。 一、执行内部监督与执行分权运行
执行内部监督要求执行分权运行,不同执行权能由不同执行人员行使,在执行人员间形成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关于执行权能的划分,根据执行权在国家分权中的属性,在学术界形成比较典型的观点有四种,一是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二是认为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三是认为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四是认为强制执行权不能独立存在。笔者认为,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与行政权双重属性,行政权是为保障司法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司法权处于主导地位,执行裁决权是司法权,执行实施权是行政权,两权行使必须有效分离。
至于执行权的司法权能与行政权能如何界定,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实践中有不同方法。实际上,由于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只要能确定哪些事项属执行裁决权行使的对象,就能确定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对象,因为除执行裁决之外的事项就是执行实施权的行使对象。因此,执行裁决事项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凡是需作出裁决事项的权利都是执行裁决权,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具体实施应当交由执行员执行。执行裁决的对象都是程序性事项,以裁定、决定的形式作出,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等。对于实体问题,执行法官无权裁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其它途径加以解决。
执行权运行方式:执行机构内设若干执行组,执行组由一名执行长和三名以上执行员组成。执行人员因个案行使不同执行权能,对自己负责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案件,不得参与该案的裁决,但对同组其他执行人员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案件,可以参与裁决,行使执行裁决权。这样,执行权根据个案实现在不同执行人员间分权运行,执行长可随时组织本组除行使执行实施权以外的两名以上执行员组成裁决合议庭,依法裁决执行案件中的重大事项。案外人因不服执行案件的相关裁决所提的异议,提出对上级法院监督意见进行复议的申请,由非常设的执行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研究决定,从而实现对执行裁决的有效监督。
二、执行内部监督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
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对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强化事中监督,克服以往执行监督的静态化缺点,实现执行监督的动态化,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避免执行“暗箱操作”现象的发生。实践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阳光运行机制
公开原则是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阳光运行机制的内在必然要求。所谓“公开”不仅指流程管理程序与内容在执行法院内部公开,更要对当事人公开,从执行案件立案、送达、排期执行谈话、执行强制措施的采取直至款物交接与结案,只要不是依法不予公开的都予以公开,便于当事人了解执行进展信息,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使整个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2、强化审限跟踪
强化审限跟踪,对于执行案件来说,就是强化执行期限的监督管理。在执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未结的案件,立案庭审限跟踪人员发出催结令,要求执行长催促承办该案的执行人员抓紧时间,尽快结案。在执行期限届满后不能结案,又未办理执行期限延长审批手续的,立即签发督办令,由分管院长督办执行。在执行法院内,形成纵向的监督网络,即执行长、庭长、分管院长及院长层层监督与落实执行期限。
3、强化执行长的“一岗双责”
执行长实行“一岗双责”,对本执行组承办执行案件的进度与质量负责,对本执行组的监督管理负责,案件办到哪里,哪里就有监督制约存在。执行长通过行使执行裁决权,审查执行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讨论决定执行中重大事项,签发执行令,指派裁决合议庭以外的执行人员组织实施,对执行工作实行事中监督;当然,执行人员对执行裁决有异议,也可以通过适当程序向执行长反映意见,申请重新资讨论决定。同时,执行长与执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4、建立三级评查机制,强化事后监督
三级评查,是指由三个不同的部门与人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执行案件进行评查。按案件评查的顺序,首先是执行长或庭长依据“四个到位”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四个到位”就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必须到位,必不可少的措施必须到位,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必须到位,必不可少的思想工作必须到位。其次是档案员对执行卷宗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必不可少卷宗材料是否到位。最后是审判监督庭对执行案件的监督检查。三级评查机制,都是为了发现执行中的不当或违法,从而启动自我纠错程序,行使执行监督权,实行事后救济,充分维护当事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建立、健全以执行分权运行机制为基础,以执行流程管理为配套机制,形成事中监督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公正、高效的执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将执行内部监督贯穿执行工作始终,提高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
(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