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强化当事人主义成为执行工作改革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要改进执行程序,应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遵循司法被动原则,强化当事人申请义务。执行程序是当事人申请借助国家公力实现其私权的救济方式,应体现司法被动原则,尊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推进、终结都要强调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是开启执行程序的“钥匙”。未经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运用国家公力去帮助当事人实现私权。
凡是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切案件,必须经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判业务庭不应自行移送。但审判庭在宣告裁判时,有执行内容的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可在裁判文书的尾部予以载明,并随后出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
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等,应有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何时采取,对哪些财物实施执行措施等都应明确,并提供担保承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再依职权主动采取以上措施。如有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申请执行人并作必要的提醒,如申请执行人仍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依职权进行。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等执行程序,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方能进行。未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进行。
二、遵循程序公正原则,强化当事人举证义务。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未规定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执行之后,对案件不管不问,却一味地要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执行,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法院却被误认为执行举证的义务主体。
申请执行人能否实现债权,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又取决于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在司法被动原则下,程序公正的要求必须强化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当事人未能尽举证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而带来的债权未能实现的后果。
三、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强化当事人的处分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给予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纯诉讼权利、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处分等更为广泛的自由。改进后的执行程序应给予当事人对案件的履行方式、执行对象、标的处理方式等广泛的处分权。法院不能随意剥夺当事人的处分权,强迫当事人硬性接受。尊重当事人对冻结、扣划、查封、扣押等某一具体执行措施的选择;尊重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或以物抵债、劳务受偿等履行方式的选择;尊重当事人要求执行某一具体财产而对执行对象的选择;尊重当事人要求拍卖、变卖等变价形式的选择;尊重当事人要求终结、中止、申领债权凭证终结执行程序等对结案方式的选择,等等。
人民法院只要依规定走完强制执行的每一个程序,法院也就忠实地履行了职责,就已经实现了程序公正,执行结果不是评价执行公正的最终标准。
周勇明 朱淼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