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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银发(1990)191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0年8月3日 实施日期: 1990年8月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信贷资金与信贷计划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 的通知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 银行:   近年来,各专业银行信贷业务有了较大发展。同时,交通银行和中信 实业银行相继开业;有些省、市经总行批准成立了地方银行。在此情况下, 人民银行原来规定的划缴存款范围,已不能适应资金管理的需要。因此, 现将修订的《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 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划缴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的范围,系根据一九八四年制定 的《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银行近期使用的会计科目进 行划分,其划分原则未做变动。   二、严格执行四总行(85)银发字第281号《关于办好人民银行 委托专业银行代理业务和帐务以及加强缴存存款等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人民银行要继续加强对缴存款的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银行要按照划缴 范围及时、足额缴存,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财政性存款。   三、有关银行总行今后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应及时报人民银行总行, 以便明确划缴存款范围。   四、地方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的范围由当地人民银行省、市分行 根据《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五、关于划缴存款范围的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略)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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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农、中、建、交、中信银行向人民银行划缴存款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0)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事后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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