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川府发(1980)75号文件
标 题: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0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 1982年2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金融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内 容: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 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全文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 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各级人民银行举办的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办法 下达之前,可按这个文件的原则办理,并掌握以下各点: (一)人民银行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是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 顿、提高”方针中对信贷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充分发挥中短期设备 贷款的经济效益,在发放贷款中要确保人民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自主权。 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可以与人民银行洽商,提出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及 其物资和资金规划,但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要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文 件的规定审查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干预。要坚持上短线,补缺门,支持老 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不能用于新建工厂填补基建缺口;要坚持择优扶 持原则,贷款项目不能一拥而上,有求必应;要坚持到期归还,确保此项 贷款花钱少、见效快的经济效果和信贷资金及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为一 至二年,最长三年。企业三年内新增加的收入还不清贷款的,不能给予贷 款。 (二)一九八O年的轻工、纺织中短期专项贷款项目,省分行和主管 局已联合上报,即将陆续下达。对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各地经委、计委、 物资局和主管局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物资供应和建设工作,尽快形成生 产能力。各级人民银行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凡 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要配合物资供应和工程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加 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应拒绝贷款,并及 时向上级银行反映。 注:国发[1980]9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