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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川府发(1980)75号文件 标  题: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0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 1982年2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金融 颁布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 内  容: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 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全文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请批准轻工、 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各级人民银行举办的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在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办法 下达之前,可按这个文件的原则办理,并掌握以下各点:   (一)人民银行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是贯彻中央“调整、改革、整 顿、提高”方针中对信贷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为了充分发挥中短期设备 贷款的经济效益,在发放贷款中要确保人民银行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自主权。 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可以与人民银行洽商,提出挖潜、革新、改造项目及 其物资和资金规划,但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要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文 件的规定审查确定,其他部门不得干预。要坚持上短线,补缺门,支持老 企业挖潜、革新、改造,不能用于新建工厂填补基建缺口;要坚持择优扶 持原则,贷款项目不能一拥而上,有求必应;要坚持到期归还,确保此项 贷款花钱少、见效快的经济效果和信贷资金及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为一 至二年,最长三年。企业三年内新增加的收入还不清贷款的,不能给予贷 款。   (二)一九八O年的轻工、纺织中短期专项贷款项目,省分行和主管 局已联合上报,即将陆续下达。对戴帽下达的贷款项目,各地经委、计委、 物资局和主管局要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物资供应和建设工作,尽快形成生 产能力。各级人民银行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凡 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要配合物资供应和工程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加 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对不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应拒绝贷款,并及 时向上级银行反映。   注:国发[1980]9号文件略。


 
 
「相关报道」
 

·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继续执行外贸超计划收购报批的通知
·对外贸易部、中国银行关于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作以进养出周转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四种金属人民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中国建设银行统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附英文)
·修改中国银行章程的批复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对外贸易部、中国银行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外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制止单位发行“购货券”的通知198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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