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执行活动的基础。案件能否被受理不但关系着法院审判、执行的进行有无相应的前提,更直接关系着对诉权及建立在诉权基础上的诉讼权利能否保护问题。原则上审查应当从案件的管辖、有无争议性、诉权本身的合法性、起诉的主体是否适格等方面进行。
1. 案件的管辖
有无管辖权是法院决定受理与否的关键性问题。是否具备案件的管辖权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
第一。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院与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立法机关、检察机关、民间仲裁等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权限划分。法院的权限只限司法裁判及执行。另外有些案件在启动司法程序前,必须先经过法定的前置程序,如不服行政机关决定的案件有些还应当经过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复议才能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法院对案件享有主管权的前提下,法院内部管辖分工。这体现在法院内部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署管辖上。在级别管辖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在省级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行政辖区所划分的司法管辖权范围。针对刑事、行政、民事、再审案件的不同范围,作出不同的划分。
2. 案件有无争议性
案件的争议性是指当事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构成行政违法与否、行政不作为、行政侵权、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存在分歧,这种分歧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要求法院裁决。这些条件在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中,应当一并具备。否则就不能视为存在争议性。争议性体现在刑事、民事、行政、再审的起诉书、申请书中。同时当事人在起诉书中的主张必须是法律所不禁止的利益,如果是非法的利益要求或者是妨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请求,则从根本上就没有诉权。也就谈不上法院受理问题。
3. 审核起诉人的身份
审核起诉人的身份是立案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起诉人是公诉性质的,还是自诉性质的,属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等,都可以从提起诉讼者的主体身份、职责体现出来。同时,起诉人是否是主张权利的人,也可以通过审查搞清楚。在立案实践中法院直接接触到的是诉权请求材料、权利证明、凭证。这些证明、凭证的主体或者是权利人或者是被授权实施提起诉讼的代理人,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首先接触到的正是这些人。客观上必须对这部分人的身份进行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对起诉人身份的审查主要是对证件的审查,委托书的审查,以及证件、委托书等与起诉书关系的审查等,属于形式上的审查。此外立案工作人员还应当凭借着对法律规范及原则的认知,对即时出现的一个个具体的证明、凭证进行判断,决定案件能否受理、权利人的诉权能否满足。
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在立案时存在许多共性,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诉状是否清楚,包括原、被告是否明确;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是否明确;起诉书尾部有无签名或盖章;诉状时间;是否符合三大诉讼法的立案条件。
闻名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