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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非典时期法院执行的对策

 
【正文】
 
 

    近期,我国爆发了非典型性肺炎。在执行工作中,为了避免交叉感染、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减少了不必要的外出工作和强制执行活动,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和接待工作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而,降低了执行的效率,也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针对非典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影响,笔者认为应采取下列几项措施来解决:

    一、对于债务人在外省市的案件,原则上应尽量委托外省市法院执行。债权人应对委托案件的执行建立信心,减少不必要的担心。债务人如果在本地有财产,法院则应尽量在一个月内(委托执行的期限)执行该财产,剩余不足部分委托执行。

    二、在特殊时期,债权人更应发挥作用,主动配合法院工作。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线索方面,债权人应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因外出减少,法院可通过向相关单位发调查函的方式进行调查;遇到债务人财产线索在外省市的情况,可委托当地法院进行调查。另外,债权人也可利用互联网进行查找。

    三、在对债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减少的情况下,法院可向债务人发放财产申报表,由债务人据实详细填写。该表上明确告知债务人若不如实填写,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债务人趁特殊时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应予以关注,并搜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供,法院可依据证据认定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追回已转移的财产。对于利用特殊时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法院应予以最严厉的制裁,按法律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

    五、因出差受到影响,故不能及时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债务人的股票、债券采取措施。如债务人持股数较大,则其情况属于应公开的资料,债权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从法院角度,可向证券交易所直接发函查询、冻结债务人股票和债券,亦可委托当地法院向证券交易所送达查询函或冻结通知书。

    六、对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案件的执行,债权人可向法院申领债权凭证证书,这样可以避免“死案”的产生,同时也减轻了法院的结案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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