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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谈谈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分家析产问题的处理

 
【正文】
 
 

    在目前的执行工作中,经常碰到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的现象,而执行立法中却没有的相应条款,在执行中如何操作,能否追加被执行人原家庭共同成员为共同被执行人等等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下面笔者对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分家析产如何处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被执行人分家析产途径主要有:

  1、通过诉讼双方就析产达成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

  2、通过基层组织、公亲族长见证析产

  3、通过公证机关公证析产。 

  4、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径行析产。

  二、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的种类:

  进入执行程序后,涉及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的情况很多,根据与所执行的债务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债务产生前,被执行人已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家析产。

  2、债务产生后,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债务人便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家析产。

  3、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和家庭共同成员分家析产。

  4、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析产;

  5、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分家析产。 

  三、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析产如何处理?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分家析产的情况,能否追加原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条款,对此类问题都没有涉及,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析产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具体处理:

>  (一)在债务产生前,被执行人已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家析的,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因为该债务产生于分家析产之前,并非被执行人和原家庭成员的共同债务。

  (二)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析产的,笔者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三)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家庭成员分家析产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

  1、是通过通过公证机关或基层组织、公亲族长及径行分割财产的。

  (1)如该债务为原家庭共同之债,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和其家庭成员对原家庭共同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其分割财产的行为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可以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家庭共同成员为被执行人。

  (2)如该债为被执行人个人之债,而被执行人与原家庭共同的成员分家析产的约定明显有逃避债务嫌疑的,应裁定追加其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在多得的应属被执行人的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是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析产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债务,或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给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如其子女等。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应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有关财产分割协议或判决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  

   四、对当前立法的建议。

    对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分家析产问题的处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各法院具体做法不一。做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制执行规范,是当务之急。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案件中涉及被执行人分家析产问题的处理应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这样可以规范执行,以加大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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