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当前,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规避债务、逃债、赖债现象比较突出,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有的企业利用改制、资产重组之机,故意规避债务。这些企业将优良资产投资成立新的企业,或入股重组,留下不良资产应付债权人。
有的民营企业搞一套班子多块牌子。资产相互流动,经营中形成债务后,又长期拖欠,躲避执行。有的乡镇企业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挂到乡镇企业或清欠办公室等无法人资格的政府部门或临时机构,将原有企业的有效资产出租、出卖,资金投入新企业或做其他用途。许多私营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而在工商银行登记的账号,则成了应付法院执行的空头账号。有的企业把申请破产作为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名为破产实为换牌经营逃避债务。
企业法人采取多种手段规避债务,使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得不到履行,权利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其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企业法人规避债务,从某种程度上说,比自然人逃债、赖债影响更大,对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观念及法律尊严的损害也更大。
在执行阶段对规避债务企业应采取以下对策:
对那些在改制和资产重组中故意规避债务行为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在查清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尽量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法。以“债转股”、分期付款、以物抵债、代销产品等形式实现债权。
对“脱壳”经营的企业要分清是“转投资”还是“分立”,从而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所谓“脱壳”经营,即原企业的有效资产或作为投资入股新企业,或让部分部门、车间带着有效资产,不带任何的债务和原企业脱钩,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债务给徒有虚名的老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只能执行投资权益包括股权、利润或“分红”。对原企业没有上缴利润的,应视为分立。分立的企业应根据分立时带走有效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应追加新企业为被执行人,在原企业投资的资产总额内承担义务。
对有的乡镇集体企业搞“悬空”债务的,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原企业停产歇业,有不动产租赁他人的,可查封属原企业的不动产或追缴承包费用,在改制中买断的,要通过审计报告,查清是否买断的净资产,买断的是企业的净资产又整体接收原企业,说明是带着债务走的,应当追加被执行人。对“产改”中让管理部门将原负债企业卖掉款挪作他用的,应责令追回,其法理依据是企业总资产是其总债务的一般担保。
对部分私营企业“人走楼空”的,对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因为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的,依照合伙企业法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且各合伙人还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企业多头开户逃避执行的,对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受执行标的额限制不能执行其他财产的,可采取调查税务、电业等相关部门,发现其账号,必要时也可采取搜查等法律手段,发现其经济来往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