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计综(1981)152号
标 题: 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1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 1981年3月2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技术改造贷款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1981年国家计划确定在年度 基本建设总规模内,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排一定的贷款,用于重要节能 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节能贷款的具体办法,原则上按照国家计 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制订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和建设银行颁发 的《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二。凡使用建行贷款的节能项目,应根据计综[1980]678号 《关于江苏等省报审的热电结合节能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意见》一 文的要求,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各级计 委才能批计划任务书或项目。为了使建设银行了解贷款项目的情况,各级 计委和主管部门要通知所在地建设银行参加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银行 要对其经济效果,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作为各级计委审批计 划任务书或项目的依据之一,属于地方项目,应同时请地方财政部门参加 审查。没有偿还能力的不能贷款。 三、各级计委应将节能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批件,抄送贷款单位所在地 建设银行,作为银行审查贷款的依据。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经委,便于配合 工作。 四、节能项目的安排和贷款额,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 查下达。 五、节能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一般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点四计息。 但用于加快在建电力项目建设进度的节能贷款,为与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 利率一致,仍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计息。 六、贷款的申请和审批、还本付息、支付和监督等均按《条例》和《细 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