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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计综(1981)152号 标  题: 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1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 1981年3月2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技术改造贷款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了开展以节能为中心的技术改造,1981年国家计划确定在年度 基本建设总规模内,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排一定的贷款,用于重要节能 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节能贷款的具体办法,原则上按照国家计 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制订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和建设银行颁发 的《基本建设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二。凡使用建行贷款的节能项目,应根据计综[1980]678号 《关于江苏等省报审的热电结合节能项目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意见》一 文的要求,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必须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各级计 委才能批计划任务书或项目。为了使建设银行了解贷款项目的情况,各级 计委和主管部门要通知所在地建设银行参加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银行 要对其经济效果,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作为各级计委审批计 划任务书或项目的依据之一,属于地方项目,应同时请地方财政部门参加 审查。没有偿还能力的不能贷款。   三、各级计委应将节能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批件,抄送贷款单位所在地 建设银行,作为银行审查贷款的依据。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经委,便于配合 工作。   四、节能项目的安排和贷款额,由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 查下达。   五、节能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一般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点四计息。 但用于加快在建电力项目建设进度的节能贷款,为与基本建设投资贷款的 利率一致,仍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计息。   六、贷款的申请和审批、还本付息、支付和监督等均按《条例》和《细 则》的规定执行。   


 
 
「相关报道」
 

·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继续执行外贸超计划收购报批的通知
·对外贸易部、中国银行关于各省、市、自治区用地方外汇和留成外汇作以进养出周转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关于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四种金属人民币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中国建设银行统计工作的意见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附英文)
·修改中国银行章程的批复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
·对外贸易部、中国银行关于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公司外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格制止单位发行“购货券”的通知198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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