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在网上拜读了程振力同志的文章《斯文的执行》,程振力同志的文章观点明确、立意深刻,本人很受启发,但本人不同意全盘否定在执行过程中使用“说服教育”的手段,反之,如果大量的执行案件在人民法官“说服教育”下顺利执结,在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使被执行人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并从心里服从法院判决,“不战而屈人之兵”,这样的执行法官应该是更体现执法水平的。在执行工作中多进行教育工作,宣讲法律,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这样的做法本人认为应该提倡,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宣讲法律,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利于社会环境的稳定。法院的中心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要为法院的中心工作服务。由于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双方或涉案人往往矛盾比较激化,少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存在误解,如果采用简单的执行手段,案子虽然执结,但当事人的误解没有消除,仍存在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这就需要高素质的执行法官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的解释,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同时进行说服教育,政策攻心,这样会使相当一部分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受到一次法律教育,消除了内心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使案件圆满执结,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又将矛盾隐患消灭在法院,本人认为这才是我们执法追求的最终目的所在。
另一方面,执行决不是简单的“体力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涉及的人和事方方面面,作好执行工作不是只知道采取几项强制措施就行的,有时做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是办好案件的客观需要。
在执行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宣讲法律,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是改进执行工作作风,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及时执行工作方向的要求。因为执法环境有待改善、个别执行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仍存在部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投诉问题。这个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切实解决,就会影响到法院判决的公信力,近而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我们只有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及时执行的要求,对各方当事人讲明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在最大范围内争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才能不断提高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率。
在执行工作中采用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还有利于提高我们执行人员的素质。执行中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对执行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行工作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这不仅要求执行法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还要积累执行工作经验,讲究“执行艺术”。
综上,本人主张在执行工作中不要偏废使用“说服教育”的手段,决不是等同于对被执行人单纯的说教,而重在宣讲法律,敦促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又不能丧失执行时机,两者有机结合。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贯彻普法的理念,将各类矛盾彻底解决在法院。这样的“斯文的执行”不是更有利于我们执法目的的实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