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人民法院,经常可以看到有的当事人在官司胜诉后或执行后,为表达感激之情,或手捧锦旗、匾牌及感谢信赠送法院,或成群结队,敲锣打鼓,前往法院致谢。从情理上说,法官们秉公断案,勇克执行难关的精神确实可嘉,表示感激亦是可以理解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法律的公信度和法院的形象,让人颇感欣慰。不过,欣慰之余,总觉得有点不对劲儿。按理说,为当事人伸张正义、主持公道是法律赋予法院和法官的神圣职责,依法执行应得的款项是法官分内的工作,有什么值得感激的呢?相反,那些追求正义的艰难历程或迟迟不得执行的现象比比皆是,难道不值得深思吗?这感激的背后说明了什么? 诚然,这“感激”是“有感而发”。一则是咱中国老百姓自古以来的“清官情结”。他们寄国家昌盛、人民福祉的希望于为政清廉的官,而不是体制与制度的变革。千百年来,“包青天”的故事家喻户晓、历久不衰的原因即在于此。这感激的表达,一方面反映了在当今中国,“人治”的烙印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依然是那么深刻;另一方面,不也正是对那些不依法办案甚至搞贪污腐败行为的不满与控诉吗?二则是有的当事人借感激之机,拉拢与法官的感情,以图日后有难相求,即所谓的“感情投资”,因此执法者不能不加以提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官对当事人的溢美之词应多一份清醒,少一些飘飘然。
出于“清官情结”的感激也好,动机不纯的感激也罢,如何区分得了?还是统统拒绝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