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武器、军火、爆炸品和战争用品。这些物品除了由财政部烟酒和武器管理局签发许可证或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外,不得进口。除非由美国国务院国防贸易控制办公室签发许可证或依据《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22卷第123.4条款和其他条款的规定可免除许可证,禁止武器和军火的暂时进口、转运和出口。任何有关出口散弹猎枪的问题,应咨询商务部的出口协助部门。
(10)放射材料和原子能反应堆。许多放射性同位元素、所有形式的铀、钍、钚和所有的核反应堆的进口,均应符合美国原子能管理委员会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进口这些商品和包含这些商品的货物应取得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许可证(参见《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法规汇编》第10卷第110部分)。
医用的放射性同位元素和放射源的进口应符合由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实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
根据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口商必须注意任何将进口到美国的、由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控制的放射性同位元素、铀、钍、钚和核反应堆的特征和数量。为了保证通关,进口人应向美国稍差表明管制货物是依据原子能管理委员会的何种授权进口的。引用的授权可能是专用或通用许可证的编码,或确定通用许可证或授予豁免所依据的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有关法规的条款。外国出口商如果能向预期的进口商品提供完整的原子能管理委员会所管制的商品进口到美国所需的信息,将会更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