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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的公告

 
【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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