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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的通知 [失效]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财政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为了发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教育事业,解决经贸教育资金的不足,开辟一条比较稳定的经贸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渠道,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以适应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贸部《关于印发〈经贸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外经贸财发第96号)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的规定

  随着对外贸易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为加强对外经贸教育,积极培养经贸人才,以适应外贸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前经贸教育经费不足的实际情况,财政部,经贸部同意开辟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的渠道。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筹集补助资金的渠道和范围。各级外贸企业以当年进出口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万分之二的标准,按照财政部、经贸部(91)财商字第43号文规定从当年实现的减亏增盈资金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中或企业专用基金中的生产发展基金,交纳经贸教育补助资金。对于中央工贸企业是否交纳的问题,由财政部、经贸部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确定。
  二、补助资金的管理。外贸企业交纳的经贸教育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外贸企业交纳的部分,由经贸部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地方外贸企业交纳的部分,由省级经贸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安排使用。各级经贸部门必须将此项资金专户存储,全部用于补充所辖经贸大、中专院校事业经费和自筹基建资金的不足,以及经贸职工在职培训所需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三、执行本规定后,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削减原中央财政划转地方的经贸事业经费预算,仍应保证核拨。各级经贸部门对经贸教育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连同财政正常的年度预算拨款,应编制年度预算。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经贸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专款专用。
  五、本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经贸部负责解释。

来源: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相关报道」
 

·关于援外物资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棉花和羊毛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明确《机电产品出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5号
·关于调整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开展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技术服务及零配件寄售业务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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