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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圆明园游客被杀案”原告表示要上诉

 
【正文】
 
 

  曾引起社会激烈争论的圆明园游客被杀案(本报2003年8月9日作过报道)今天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园无过错。听到判决结果,原告杨勇的眼圈红了,当场表示要上诉,而被告两位委托代理人则轻松地离开了法庭。 

  原告称:判决对旅游行业来说是“慢性自杀” 

  “法律难道不保障游客的安全了?这是对那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变相的鼓励!”杨勇激动得声音都变了,“游客买了门票,遵守园规,在圆明园著名的景点附近被杀了,圆明园却不承担任何责任,那类似事件发生在颐和园等其他公园,公园也可以什么都不用管了?推广到整个旅游行业,放弃或懈怠安全管理不用承担责任,这对旅游行业是个致命的慢性病!” 

  “公园本应承担更重的责任,公园对游客有安全的承诺,而在这样一个城边的公园,游客的生命安全没有得到保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对此案比较关注,“旅游行业应该有更高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这样才能推动行业的发展。” 

  杨立新教授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圆明园公园管理处认为,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的景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超出了旅游经营者的能力范围,把义务无限制扩大化了,对旅游行业的发展是个阻碍。公园管理处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公园管理处的管理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 

  “不能预见但可以防范。凶杀案件是由犯罪分子的动机和安全管理漏洞两个原因促成的。如果安全管理严密,既使犯罪分子有作案动机也无法得逞。”杨勇举出望京某小区业主在住所被杀案为例,根据罪犯的口供,罪犯在多处踩点后发现这个小区最乱。法院以“无意间联络的共同侵权”判处物业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可不可行 

  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原告在庭审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圆明园管理处为游客提供的旅游设施有违反国家规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事实;且原告就凶杀案件事发时,在圆明园管理处的保安人员在场但未予以及时救助或制止事实上,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因此,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案的关键是取人证。”杨勇皱着眉头说,“公园的工作人员和商贩、相关部门与公园利益一致,是不会站出来说话的,因此寻找证据非常困难。” 

  杨勇认为应该由公园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而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倒置有严格的规定,不是轻易就能允许的。一位在基层旅游管理处工作的吴承涛先生认为,旅游消费通常表现为一种服务,而服务所具有的不可贮存性使旅游一旦涉讼,取证调查较之一般的民事案件有更大的困难。所以有必要制定一部规定明了、易操作的旅游者权益保障法,将目前还停留在法学领域的“旅游监督权、旅游知情权、索赔权”等上升为法律,建立快捷的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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