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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刑事立案概要

 
【正文】
 
 

  一  公诉案件的立案

  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相对简单,一般属于登记立案。立案时需要审查的事项包括:首先应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涉及的是地域管辖,对于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制作移送函,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其次,应审查案由,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姓名,被告人的处境(是在案还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案件的来源(是新收公诉案还是检查机关重新起诉,发回重审的案件),还要审查起诉书的数量,证据目录以及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是否齐全。

  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是:

  (1)接受起诉书并针对起诉书的内容进行登记。首先,应当登记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的罪名,案件的来源。其次,登记几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包括出生日期,性别,文化程度等。

  (2)将上述内容登记在立案簿上之后,按照年度,类别,顺序注目案卷号。例如(2002)塘刑初字第131号。其中塘字代表审理案件的塘沽法院,刑字代表案件的类别,初字代表审判级别,号码代表当年案件的延续排列数。

  (3)在检察机关的移送册上签收。

  (4)整理卷宗,填写卷皮,卷皮应该填写公诉机关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立案日期等内容,之后将案卷移送具体的刑事审判庭并由刑事审判庭室的内勤人员,在法庭内部的卷宗移送册上签收。

  二  自诉案件的立案

  自诉案件由于起诉的主体不同,法院在登记案件时所审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不仅要求对主体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要对起诉的案由进行审查,具体应当侧重在:

  (1)对自诉案件的案由进行审查,可以提起自诉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规定。

  (2)审查自诉状数量是否齐全,有无明确的诉讼要求。有无明确的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同时也要注意自诉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注明。

  (3)审查是否有相关证据,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经过侦察机关的侦察,一般来说是在具备了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所以在立案时只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自诉案件由于当事人自行起诉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对其所指控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自诉案件要由相关的证据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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