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意::www.lawyee.net
    打印  页内检索  字体  关闭

法治时评

案件大全

司法实务

法律文书

执行动态

司法考试

法律常识

仲裁天地

海关实务

国际贸易

税务法规

会计法规

保险法规

金融法规

工商管理

经济专题

刑事专题

程序法

宪政专题

民商专题

 
【案例名称】

四川发生恶性医患纠纷 两米大汉咬掉医生半只耳朵

 
【正文】
 
 

  事发四川省人民医院,受伤医生左耳后动脉被咬破,草堂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昨(13)日上午,四川省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恶性医患纠纷,因医患双方对病情诊断结果执不同意见,患者家属竟将主管医生罗医生的左耳咬掉1/2。罗被紧急送到医院五官科、整形科抢救。五官科医生缝了40针将罗的左耳接上。“罗的耳后动脉被咬破,耳朵失血太多,能不能接上,现在还没有结果。”五官科的医生说,罗的眼睛晶状体也有出血现象,目前罗在医院观察治疗。

  起因  病情诊断看法不一

  10月6日,成都市某小学教师夏某因头昏、听力下降、情绪波动大、睡眠不好来到省医院神经内科看病。医生检查认为,夏患了美尼尔氏综合症和抑郁症。对于这个诊断结果,夏和夏的家人却不愿接受。

  “不可能,我是个健康人,家庭幸福,在学校也是一个好教师,不可能是精神病!”夏老师对自己是“精神病”的诊断感到非常痛苦。“抑郁症不是精神病,通过治疗是可以治愈的,现在很多人患有抑郁症。”主管医生罗医生对夏进行了解释。

  但夏仍然想不通,在她住院的几天里,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

  争执  目击:他咬住耳朵不松口

  昨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省医院神经内科。患者夏某的家人再次来医院找罗医生,“我妹妹病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夏的姐姐要罗给她个“科学的解释”。

  内科病房的董医生说,后来,罗医生到夏的病房查房时,夏问“为什么诊断她为抑郁症”,罗医生在解答中被夏的亲属阻止,要求到办公室再说。当时办公室有10余位医护人员和几位患者家属,夏的姐姐和另外一名女士对罗医生说:“你没有科学地诊断,就认定我妹妹是抑郁症,你给个科学的解释。”夏的姐姐不断说以后夏怎么做人之类的话,“精神病就要送到四医院和华西医院去治疗,这怎么可能!”

  “那两名女士言辞非常激烈,手指朝罗医生的身上点,罗医生则一直让她们坐下来慢慢说。”后来,见场面紧张,同事纷纷要求罗医生离开办公室。在罗医生离开办公室时,3人发生冲突,拉扯起来。

  重伤的罗医生说,“我准备离开办公室时,对方就开始攻击,把我从办公桌的左边推到右边。这时一个高约两米的男子冲了过来,‘医生打人嗦!’他一边说一边把我的头抱住,并狠狠咬住我的左耳,10多分钟没有松口。”

  “那个男的太凶了,我们几个医生拉都拉不住,他就是不松口。”在场的医护人员说,10分钟后,罗医生的头、眼睛开始流血,该男子才松口。“当时,他的嘴上全是鲜血!”

  据称,咬人的男子是夏某的丈夫,一私营企业的老板,姓袁。

  家属:医生结论没有依据

  “我没有精神病。”昨日上午,躺在医院病床上的夏某说。“我因为眩晕而住院,医生说我是美尼尔氏综合征,每天吃一颗药,但吃了以后心里很不舒服。通过查资料,知道自己吃的药是‘百忧解’。”夏某说,知道自己患了精神病后,“心里很压抑,很紧张。但我没有精神病,我虽然性子急,但我精神很健康。”夏激动起来。

  夏说自己是学校的优秀教师,如果得了精神病,怎么回去工作?她要求医生给个科学的解释也是很正常和必要的。“我知道我姐姐和丈夫去找医生理论,但后来打架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夏的姐姐。她说,她找医生的目的是询问为什么在没有科学地诊断前,就断定夏得了抑郁症。“妹妹伤心得要跳楼,作为患者家属,我要求医生给个解释也很正常。没有科学证据,就乱下结论,简直没有职业道德。而且医生的态度很恶劣,根本不愿给我解释,叫我妹妹到四医院去。”

  “当时我指着罗医生询问,但没有碰他,是他说要去上厕所,将我推开,我才和他较上劲的。医生的耳朵是我掐的,他们那么多人来拉我,我就不放手。大约10分钟后,我见他耳朵流血,就放了手。”夏女士断然否定罗医生的耳朵是妹夫袁先生咬的,还说“是他将我们拉开的,他不可能打人。罗医生还踢伤我弟妹,致使其便血,现在正在中医附院治疗”。

  结果  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罗医生被打伤后,引起省医院高度重视。昨日下午,医院医务处的王晋川副处长专门到科室调查了解情况。王副处长说,如果医生不对,可以向医院或相关部门反映,但患者家属打人就不对。这种行为完全侵犯了医生的人身安全,医院将依照法律追究行凶者的相关责任。

  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娄晓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还不知道具体情况,医政处不好表态。但只要伤害了医务人员,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目前,草堂派出所已经介入此案。

  早报记者宋林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报道」
 

·因输血感染丙肝 北京一患者获26.8万元巨额赔偿
·北京法院判中消协一审胜诉 检测电脑不违规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
·游客被劫杀,公园无过错?
·“圆明园游客被杀案”原告表示要上诉
·上海:罪犯消费权益也受保护 1年挽回损失4万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文件
·北京首例假1罚10案宣判 买假手机获赔25000元
·央视主持坠楼身亡追踪:亲属索赔案下周三开庭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招聘信息 | 版权所有©在线律师网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216号. 邮编:530033. 邮箱:推荐使用IE5.0以上版本 分辨率8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