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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诚信机制是解决“执行难”关键

 
【正文】
 
 

    5月6日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登载了江西省乐平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并用,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做法。报道说,乐平市委、市政府今年初把支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列入各乡镇和市直单位综治目标考评,年度内完不成应支持协助执行任务的,综治达标“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对其负责人“黄牌警告”,一律不予以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读罢,笔者心头为之一振,眼睛为之一亮。

    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成为制约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为此,中共中央于1998年专门下发了关于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文件,并于2002年将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问题,但今年3月11日,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人代会上的报告中坦言“‘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的解决”。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法院的一项单项工作得到党中央的如此重视,却始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执行难”问题纵有多种原因,但究其根本,乃社会诚信危机所致。因为,法院“执行难”问题是指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履行问题,而非刑事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更改。民事债权债务,是平等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为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为民事行为、实现权利义务都是以诚信为基础和保障的,因而应靠当事人依诚信自动履行,国家强制力(即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只是诉争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补充手段。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是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所以世界各国民法都将其作为“帝王原则”。所谓“帝王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无条件遵守、服从这一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服从之,在出现纷争,经法院裁决后更当主动依该原则自动履行义务。在西方国家,若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处罚将作为信用污点记录在个人履历中,对其社会生活与工作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因而他们基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几乎无人敢违法院判决而不自动履行,也就不存在“执行难”问题。

    可见,缺乏良好的诚信基础是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建立与完善良好的诚信机制才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和根本。

当然,良好的信用机制不是能够自发建立的,而是要靠党委政府的正确引导和行之有效的措施。现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成为世界经济大家庭的一员,良好诚信机制的建立显得重要非常,将直接影响我国在世界经济大家庭中的地位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党中央、国务院和党的各级组织、各级政府已敏锐而清醒地认识到了这一点,许多省市党政领导已提出了“诚信立省、立市”等号召,许多企业负责人提出了“以诚信谋发展,靠诚信创效益”的主张,并纷纷采取措施,树立诚信形象。乐平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与“黄牌警告”,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做法实质上是建立诚信机制的一项有效举措,实为高瞻远瞩之举,值得称道。可以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良好的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完善之日即为法院“执行难”问题解决之时,即为高度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和社会文明建立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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