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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统一由经贸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通知

 
【正文】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侨务办公室,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起,对列入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顺序号31项下列名的汽车,顺序号32项下列名的汽车关键部件两灰进口商品,不分进口渠道和进口方式,一律向经贸部申请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查验放行,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级发证机关停止受理这两类进口商品的发证工作。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以前由省级发证机关(含计划单列市)或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到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货物尚未进口的,经原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到经贸部办理换证手续。  
    为便于领证单位按程序顺利领取进口许可证,现将领证手续明确如下:  
    (一)一般贸易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边贸进口),领证单位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签章的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作为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依据;国务院向各地下达有进口汽车指标的,领证单位持省级进口审查办的分配证件到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车辆(不包括生产用的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经过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签章核销经贸部分配的指标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三)国际组织援助进口及根据外国政府、非政府机构与我签订的科技合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交流等协议提供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国家给经贸部指标的,凭经贸部签章的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没有指标的各种捐赠,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四)经贸往来赠送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由国外调回的旧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均须经过国务院进口审查办签章后,据以申请进口许可证。  
    (五)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指标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侨办、或主管对台工作部门签章的证件主有关捐赠证件申请进口许可证。超指标进口的,须提交国务院进口审查办和国务院侨办签章 的证件。  
    上述规定包括海南省和各经济特区进口的汽车及汽车关键部件。  
                                         一九八九年二月一日

来源:对外经济贸易部 
 
 
「相关报道」
 

·关于发布《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溢短装问题监管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订对台湾省贸易有关办法的通知
·外专局、外经贸部印发《关于外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服务费和生活待遇及其应具备的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汽车改由特派员办事处签了进口许可证以及外资企业进口汽车由海关监管放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贸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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