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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标  题: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 1987年6月3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保险 颁布单位: 市保险公司 内  容: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通知   我市自一九八0年恢复国内保险以来,保险事业发展较快,对防灾补 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聚集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三千六百多个企业的八十多亿元资产参加了企业财 产保险,有近四百起灾害事故得到了保险赔款,累计补偿金额九百余万元, 使受灾企业及时恢复了生产和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 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行,企业的经济 责任加重了。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已是势在必 行。这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对不可预测的灾害事故在经济上能得到保障,实 现长期稳定的经营。另一方面,扩大企业财产保险,可以积极聚起更多的 社会保险基金,增强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的抗御能力,逐步建立起我市 的经济补偿制度。为此,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7号,国发[1 984]151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7]64号文件精神,提 出我市全面实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意见如下:   一、凡在我市(含五县)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各部、省及外地在宁 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保险的事业),都应向所在地的保险公 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二、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应保足保全,其中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投保, 流动资产、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按帐面余额投保,已经摊销或不列入 帐面的财产可以估价投保,在建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额投保。   三、各类企业的财产保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危险程序分别确定保险费率。对于一次缴付保险费 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   四、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 司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相关报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转发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颁发《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二部一司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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