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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正文】
 
 

  文  号: (63)财农申91 标  题: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1963年3月5日 实施日期: 1963年3月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农财 颁布单位: 财政部/水电部 内  容:  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了切实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发展国民经济的 总方针”,合理分配经费,保证资金供应,多快好省地完成水利事业计划, 从而促进农业发展并有利于工业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二)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勤俭建 国、勤俭办企业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并本着增产节约的精神,讲究 经济效果,合理使用资金,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三)水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级管理的积极性。对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事业管理,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使 “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   (四)在水利事业费的资金渠道上,应将事业费与行政费、事业费与 基本建设投资划分清楚。为了保证水利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应按照核定 各项事业费预算指标,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互相挪用。   (五)为了管好用好事业经费,必须加强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和物资 管理;坚决按计划、按预算、按制度办事。在经费安排上,必须根据国家 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进行安排,不得层层加码,造成计划 和预算缺口,更不得搞计划外工作。在预算编制与执行上,要坚持“收入 按规定、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的原则。   (六)各工程管理机构,都应加强工程管理。在做好工程管理养护工 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同时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大力组织收 入,节约开支,逐步做到经费自给。   (七)为了切实加强计划、财务与物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与健全各 级计划、财务与物资的机构,充实人员,建立经济责任制,切实负责管好 用好经费和物资。尤其基层单位和防汛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克服无人 管理现象,保证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八)关于岁修养护的冬修工程所需经费,仍采取预拨的办法。但在 预拨时,如下年度计划尚未定案,应先确定第一批项目,务求落实,以避 免计划与财务脱节。  二、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范围   水利事业费包括防汛费、岁修养护费、工程管理机构经费、水文经费、 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它水利事业 费等项。上述各项事业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防汛费用于列入国家防汛计划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 塘、海堤、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 型闸坝工程的防汛费。具体内容如下:   1.防汛、抢险、堵口所需的器材购置(包括汛期动用“号料”物资 价款,委托供销部门储备草袋价款的结算)及其运输费和保管费,以及防 汛占用的房屋、青苗补偿费。         2.常备防汛民工工资和技工工资,上堤时间过长或远途调集的民工 伙食补助费(临时防汛抢险动员的民工一般不予补助);伤亡抚恤费、医药 费、奖励费等。   3.临时防汛专线的架设安装及永久性防汛专线的维修费;防汛机构 汛期的公务费(包括水情的报汛、电报、电话费),防汛电台和船只租赁费, 设置临时报汛站费。   4.其他部门支援防汛的工具和器材修理费、补偿费、租赁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在防汛经费中开支:   1.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尚未建成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和大中型 闸坝工程的防汛费,由基本建设投资内解决。……项目的防汛费,由…… 项目维护费中开支。   2.一般小河及小型水库涵闸、圩垸的防汛费,原则上由受益群众合 理负担,或从受益收入中解决.国家不开支防汛费;对于防汛任务大、社 队负担确有困难者,可由防汛费中酌情补助一部分物料开支。   3.工矿、森工、铁路、公路、邮电以及其他企业部门和灌区的防汛 费,由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4.城市一般防汛费,由城市建设部门负担,遇有特大洪水时,由特 大防汛经费中安排解决。   5.国营农场的防汛费,凡属于本场范围防汛的一切费用,由其有关 主管部门解决,但属于主要江河干堤的防汛费,由防汛经费中开支。遇有 特大洪水,农场本身负担的防汛费确有困难时,可由特大防汛费中给予补 助。   6.凡属基本建设的开支以及非防汛性的事业开支不得从防汛经费开 支。   (二)岁修养护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江河堤防、海塘、海堤、圩垸 以及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的维修养护费用。具体内 容如下:   1.防堤培修、正险、处理隐患、植树种草和局部堤防改线的费用开 支。   2.建成和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建筑物的整修、局部改善和闸 门启闭机械、机电设备的大修费用,以及经常养护维修费和备品、备件的 补充。   3.植树造林、经营果园、绿化工程周围地区以及其他必需的岁修养 护费用。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岁修养护费中开支:   1.属于扩建改建续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的岁修经费,由基本建设投资 中解决。   2.城市和工矿等企业专用设施的岁修养护费用,由有关主管部门解 决。   3.国营农场本场范围内的堤防岁修经费,由农场自行开支。但属于 主要江河干堤和海堤的岁修经费,由岁修养护费内开支。   4.一般小河道的堤防、小型涵闸、圩垸和库容在一百万至一千万立 方米的小型水库的岁修养护费,应当由受益群众合理负担或由受益收入中 解决。但对个别工程量较大群众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三)工程管理机构经费,用于水利部门设置的江河、海塘、海堤、 圩垸以及已建成和虽未建成已在使用的大、中型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费。 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管理机构和江河修防处(段)人员的经费。   2.工程管理机构所需的业务费、设备购置费。   3.水库闸坝管理机构经营副业生产的(不包括机关生产)周转金。   (四)水文经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水文系统的机构经费。具体内容如 下:   1.各级水文机构的人员经费。   2.各级水文机构的业务费(包括水文资料整编和刊印费、水位站、 雨量站和委托观测费以及在汛期由于洪水测验需要增雇的临时工人工资 等)、设备购置费。   凡属于下列各项不得由水文经费中开支:   1.水文部门向各级防汛部门报汛的电报费、电话费、电台租赁费、 临时电话线路的架设、维修及安装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费内开 支;特大洪水期间临时增设的水文测站,所需设备、临时人员工资等,由 特大防汛费开支。   2.正在施工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所需经费由工程投 资中解决。   3.已建成的水利水电工程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分别由工程管理费或企 业管理费解决。   4.勘察设计机构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勘测设计费内解决。   5.灌区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灌区经费内解决。   6.其他部门设立的专用水文站,其费用由设置单位解决。   (五)勘察设计费用于水利部门进行的勘察测量、地质钻探和规划设 计等的经费。具体内容如下:   1.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勘察设计机构的人员经费,业务费和设备购 置费。   2.水电部委托国外设计所需的一切费用。   凡属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勘测设计需要的经费,由基建投资内 开支。   (六)科学研究费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人员经费、 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所需要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开支。   (七)中等专业教育费用于水利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人员机构 经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人民助学金。   (八)干部训练费用于水利部门专业干部训练学校(班)的经费和工 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班)的经费。   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脱产学习的训练班,其经费由干部训练费开支。   但脱产学习学员的工资、医药费由调出单位负担;干部训练费不得开 支。   (九)其他水利事业费,是指国家和省编委批准的其他水利事业机构 的人员经费、宣传奖励费、会议费、印刷费等。  三、水利事业的计划管理   (一)计划管理的体制,分中央计划与地方计划。水利电力部直属水 利事业单位为中央计划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为地方计划 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县的水利事业计划管理体制由地方自行 规定。   (二)计划概要的上报程序: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部门,应在每年八月底以前提出下年水利事业计划 概要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地方水利部门上 报的计划概要,事先应与有关单位研究,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三)计划指标的下达程序:水利电力部对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所报的 计划概要,经过审核与综合平衡后,在十月底以前核定计划控制指标下达 各地方与直属单位,据以编制年度计划。计划控制指标与经费控制指标要 配合一致。   (四)年度事业计划的编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 度事业计划,报送地方有关部门,同时抄报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 部。   水利电力部直属的水利事业单位,根据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年度 事业计划,上报水利电力部,抄报财政部。   (五)事业计划的批准下达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业计划审批程序,按地方规定办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的事业计划,由水利电力部批准下达。   (六)计划变更或调整的批准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计划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时,除防汛、 岁修、水文等项由水利部门报水利电力部批准外,其余由地方批准。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在计划控制指标内进行调整时,项与项 之间的调整,应报部批准。   (七)特大防汛经费,由中央掌握,不列入地方事业计划。   (八)各项事业计划编制办法另行规定。   (九)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应于七月份将各项水利事业计划上 半年执行情况向水利电力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作一次简要的报告,年终 做一次总结报告。   水利电力部直属水利事业单位,应按季将各项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向水 利电力部作一次简要报告,年终做一次总结报告。   关于重要的水库闸坝安全渡汛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随时作专题报 告。   (十)检查制度:各级水利部门应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以保证事业计划的胜利完成,并及时总结经验,纠正缺点,以不 断提高管理水平。经验资料随时报部。  四、水利事业的财务管理   (一)水利事业费的管理体制,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 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事业费列中央预算,由水利电力部直接管理 使用。各地区的水利事业费,都列入地方预算,省级直属事业单位的水利 事业费列入省级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直接管理使用,分 配给专县级的水利事业费,列入专县级预算,专县人民政府在保证上级


 
 
「相关报道」
 

·关于劳改财务管理问题的指示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农业事业费的使用范围和财务管理的试行规定
·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和下放代管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国建设银行审查签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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