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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6年第34号公告。本案调查过程中,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经调查并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认定,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下同)中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而不应归入税则号列48064000,商务部为此发布2006年第8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中耐磨纸产品描述(详见附件)的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48043900。自2006年11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税则号列:48043900),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区分不同供货厂商征收反倾销保证金。

  二、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48043900项下“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耐磨纸原纸”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43900项下“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克的其他牛皮纸及纸板”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4390009。

  三、自2006年11月10日起,海关对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不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征收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4806400000。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列48043900申报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海关没有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不再追征;2006年11月10日前,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税则号列48064000项下产品所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可自2006年11月1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四、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3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89号公告

 
  
 
 
 
「相关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水合肼反倾销案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汇编中所列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巴哈马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伊朗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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