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建总发字(90)第104号
标 题: 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 1990年8月3日
实施日期: 1990年8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建设银行内部管理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内 容:
关于建设银行系统保卫部门对刑事、治安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全文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系统内部对刑事、治安案件的管理,有力地打击刑 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刑事案件立案范围。 一、暴力犯罪案件。 二、盗窃犯罪案件。 三、其它案件:(一)应报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的案件; (二)公安部(85)公发23号《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 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应予立案的案件;(三)发案行领导交办 的案件。 第二条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及管辖。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案行按性质分别立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 和上级保卫部门报案。 1、抢劫金库、运钞车、营业室、储蓄所(柜)的现金、有价证券, 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2、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含未遂案件); 3、盗窃、抢夺、诈骗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重大案件立案,并指导发案行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 1、抢劫金库、运钞车、储蓄所、营业室,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 00元以上的; 2、盗窃金库,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200元以上的; 3、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2000元以上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行保卫处以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要及时赴 现场指导工作,并于24小时报告总行保卫处: 1、凶杀、抢劫造成职工伤亡的; 2、抢劫银行现金或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3、盗窃金库现金、有价证券数额达1000元以上的; 4、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10000元以上 的; 5、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的; 第三条 分行保卫处立案的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须填写《重大、 特大刑事案件立案表》报总行保卫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须 向总行保卫处报送结案报告。 第四条 分行保卫处汇总本行系统季度刑事案件发案情况后,须填写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刑事案件季报表》。季度刑事案件统计截止日期为 每季度末月底,报总行日期为下季度首月7日前,如本季度内未发生刑事 案件,也要函告总行保卫处。 第五条 重大治安案件管理范围: 一、盗窃、抢夺、诈骗银行现金、有价证券数额在200元以下的; 二、丢失枪支弹药的; 三、枪支走火的; 四、重大安全事故,如丢失或被盗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金库钥 匙、凭证、票据等; 五、运钞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六、重大火灾等。 第六条 发生重大治安案件要及时逐级上报至分行保卫处,特别重大 情况,分行保卫处应及时报总行。分行保卫处每季度汇总情况,并填写《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系统重大治安案件季报表》和刑事案件季报表一并报总行 保卫处。 第七条 各分行不得擅自更改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第八条 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根据本规定予 以调整。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