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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正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1986年1月1日)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
(一)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二)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日起满六个月才能受理;
(三)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
(四)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五)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六)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一)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二)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
(三)被征用或被征购;
(四)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三、保险终止
(一)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本保险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7天期满时生效;
(二)不论是否已发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列情况下应自动终止:
1、任何原子、氢弹或核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
2、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3.船舶被征用或出售。
四、承保原则


 
 
「相关报道」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船舶建造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转发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颁发《水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关于城镇新办集体经济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财产保险问题的报告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的补充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二部一司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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