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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名称】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报告的通知

 
【正文】
 
 

  文  号: 政办(1992)3号 标  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2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 1992年1月1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保险 颁布单位: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  容: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报告的通 知  全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保险公司、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 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发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报告  全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关于广泛开展水、陆、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的精神,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近几年我省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较快, 平均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累计收入保费1.3亿元。这对于保障广大工商企业的经济 利益,促进商品流通起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巩固和发展各类货物运输 保险业务,现就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安全运输和事后经济补偿的重要保障业务,真有保险责任广、 保障范围大、手续简便、收费合理的特点,是货物运输过程中防灾防损的一个重要环节。各 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意义和作用,动员工商企业在托运货时办理货物运 输保险。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领导,银行、财政、工商、税务、交通 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保险公司,开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货物运量大、托运频繁 的货主单位,可在当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公路、水路、民航和铁路等运 输部门,要继续为当地人民保险公司代办货物运输保险,对已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预 约保险的货主,在托运货物时要及时给予运输。   三、各级保险公司要增设保险网点,依靠优质服务,拓展货物运输保险业务,配合承运 单位抓好货物安全运输的基础工作,减少货损货差事故。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要按照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尽快查勘赔付。   四、运输保险费的列支,应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颁发 的《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相关报道」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费提取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审计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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