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1981年10月20日以(81)化财字第889号文发布)
标 题: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颁布日期: 1981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 1981年10月2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财务
颁布单位: 化工部
内 容:
关于化工停、缓建项目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序 根据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清办、财政 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81)建发综字22号文《关于基本建设停 建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化工停、缓建项目的 具体情况,对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总的要求 1.停、缓建项目的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中的固定资 产、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都是国家财产,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损失浪费。 经管部门和经管人员都要善始善终,负责到底,财务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 坚持按政策法令,把善后清理工作做好。 2.停、缓建项目的财产、物资仍由原经管部门负责清理保管,在善 后工作未结束之前,特别是在与财务部门的帐目未结清之前清理保管工作 不得撤销,经管人员也不得调离。 为适应停、缓建项目对财产物资管理的需要,原来没有财产管理部门 的,应迅速从现有人员中适当调剂补充,把财产管理工作搞好。 3.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由财务部门负责进行集中管理。停、缓建项目 的财务机构不得撤销合并,会计主管人员及主要经管人员不得任意调离, 一般经办人员必须调离时也要按《会计人员职权条例》规定办理,在其经 办的业务、帐目和资料交接清楚后,始得离开岗位。 二、做好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和大型临时设施的清理维护工作 1.已完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要限期尽快办理交工和交付手续;已 经具备使用条件,但尚未按设计完工的工程,也要通过协商,办理交工和 交付手续。 2.已完工程、未完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都要妥善维护,尽量利用。 凡经部同意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应按计划和财政管理体制报请有关部门批 准,原则上实行有价转让。 3.必须报废的工程,由停、缓建单位提出,按国家有关处理报废工 程的规定办理申请报废手续,经批准后结帐核销。 三、认真管好库存物资 1.经管部门要对全部设备材料进行认真的盘点清理,加强维护保管, 防止丢失损失,财务部门要经常核对稽核,保证帐物相符。 2.认真做好通用设备材料的处理工作。处理的设备材料,凡是接、 保、检工程及维护工程需要的应首先满足;需要对外处理时,要报部审批, 并根据国家要求按质论价,及时回收资金,专立存户集中交部。严禁利用 库存物资,擅自扩大工程建设。 3.盘盈盘亏处理时所发生的价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 准后列入决算。 4.引进设备材料按部(81)化财第194号通知精神办理。 四、管好、维护好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 1.要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低值及易耗品、家器 具等),保证帐物相符。在帐无物的要查清追回,报废报损的要按规定申请 上报,帐外的要弄清原因入帐,帐面已经摊销的要清点造册管好实物,借 出去的要有专人负责限期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按质价让。任何单位或 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抽调、占用和挪用,严禁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 瞒报私分、哄抢侵占。 2.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清点要有财务部门参加,经管部门的 帐目要和财务部门核对相符,表册要报财务部门备案。 3.不使用的固定资产由经管部门封存,未经经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同 意以及单位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启封。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领、退、 拆、装、调、转及销售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经管部门至少每季盘查一次,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稽核抽查。 4.停、缓建项目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但当使用于完成工作量或组 织其他收入时,应按常规计提折旧。 5.经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封存的、在库的、和在用的机 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完好。 6.化工引进停、缓建项目,用接运、保管、检验工程投资所建的码 头、道路、堆场、仓库、宿舍、办公用房等永久性或临时性运卸、保管维 护的专用设施与设备(构成固定资产性质),建成后,视同固定资产集中保 管,建立帐卡,加强管理,不计提折旧。 五、切产做好已征土地的结算和管理工作 1.土地是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经管部门要负责进行物和量的管理, 财务部门要根据经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办理结算。 2.最后审定的征用土地,要由经管部门与地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征用范围(附地邻地界标桩及平面图)与各项条件,经当地政府签认,取 得完整的合法的手续,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土地所有权的依据。 3.征而未用的土地,要按规定交公社耕种,要签订书面文件,并请 当地政府出面,明确今后需用即可收回使用,不再付给补偿费或其他费用。 六、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结算 1.施工单位要在停、缓建单位的统一安排下,同心协力,办理交接 结算手续。 在建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预算范围以内的现场预制件,施工单位能利用的应尽量利用,不能利 用的经清点核实后按实物量及分项预算价格结算。 现场剩余的工程用料经清点核实后,三大材按原转价格、地方材料确 实调不出去的按预算规定的价格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都要抵付结清: 2.大型临时设施因项目停、缓建,无法按系数包干时,除施工单位 可以带走的外,可按点交实物及其相应的帐面实际成本,向停、缓建单位 办理移交结算,预支包干费应抵付结清。由停、缓建单位(即原建设单位) 提供的大型临时设施,包括卸车措施设施,都应全部移交给停、缓建单位。 施工单位带来的活动房屋,原则上应由施工单位拆回,按双方议定的折 旧程度作价冲减成本 3.施工单位撤离现场的迁返费用及由于停、缓建后发生的待命窝工 费,按规定定额或按实际发生的计算,经当地建行签认,由施工单位按隶 属关系报主管部门解决。 七、抓紧搞好债权债务的清理 所有债权债务,都要认真抓紧清理。 债权要全部结清收回,确定必须保留的备用金要重新审定,另立新户; 呆帐坏帐要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不能随便销帐。 债务要清偿,有纠葛的要弄清楚,该清偿的清偿,该销帐的锁帐,不 要再挂在帐上。 偿付的资金用收回的债权、处理物资回收的资金解决。 八、明确资金渠道,管好用好资金 停、缓建项目的不同的资金需要,由几种不同的资金渠道解决,在使 用时不得混淆。 1.维护工程投资,由停、缓建单位编制停、缓建工程维护费计划报 部审批,从基建投资中解决。 2.长期维护及保管费,由停、缓建单位编造预算,经当地建行签注 证明后报部,由部审查并申请专款解决。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包括: (1)停、缓建留守机构的留守人员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津贴,办 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其他费用。 (2)固定资产设备、材料和其他流动资产的维护保管费。 (3)管天理、保管、警卫消防及维修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及各种 津贴;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工器具摊销及使用费、劳动保护费、警 卫消防费及其他费用;开箱复箱费、维护材料费、机具使用费、水电汽气 费、上盖下垫费、货架制作费、清杂费、归整倒堆费等。 长期维护及保管费可在“应核销其他支出——不增加工程量的停、缓 建维护费”科目下核算。 3.已订货尚未到货的设备、材料应积极联系退货,撤销合同,承担 合理的赔偿;已到货有应付货款,由停、缓建单位自行承付,需要增加的 设备储备费,可提出货款计划,经当地建行签注证明报部审查后,由部申 请解决。 4.清理回收的奖金,首先归还设备储备货款和偿付应付款,剩余资 金可作为清理回收资金专户存储,集中交部。 5.要切实注意节约使用资金,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广开门路,组织 其他收入,减轻国家负担。 九、其它问题 1.有接、保、检任务的停、缓建项目,其接、保、检财务工作,同 时按部(81)化财第194号规定执行。 2.停、缓建项目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制度规定认真清理存档,会计 报表仍按原规定编报。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